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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货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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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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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安排部署,2024年以来全市紧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经济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重点环节开展问题排查,存在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存货管理不规范,存货入库、领用等手续不全,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未进 行存货出入库管理等。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存货管理文件,将有利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存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集体资产流失,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将为稳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坚实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购入的存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在产品以及生产完工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成本计价。收到政府补助的存货或者他人捐赠的存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主要内容

“存货管理通知”包括明确存货范围与计价规范、建立健全存货全流程管理制度、认真开展盘点与清查、严格处置与核销管理、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五个部分。

(一)明确存货范围与计价规范。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货指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处在生产过程的在产品等,存货计价按购入成本、实际支出成本等计价等。

(二)建立健全存货全流程管理制度。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采购审批制度,大额采购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纳入“四议两公开”范围等。

(三)认真开展盘点与清查。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盘点小组,定期开展存货盘点等。

(四)严格处置与核销管理。主要明确存货报废、毁损、闲置处置,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程序,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等。

(五)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主要明确财务人员要定期与保管员核对台账,确保账账、账实、账证相符。监事会要全程监督存货管理。

相关文件链接: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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