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5年9月1日,芦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芦山县飞仙关镇禾茂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赵某对其收购的葡萄进行分装销售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赵某于2025年9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飞仙关镇禾茂组赵某处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复查,发现赵某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芦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场对赵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是民生大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既是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承诺书”,还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它是2023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还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的质量安全标识。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农产品销售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这是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体现的核心内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不是目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由制度管控转化为自我行为规范才是最终的要义。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