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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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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2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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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袁某某在天全县新华乡购买生猪3头,使用自己车牌号为川Txxx13的小型货车进行运输,经巡查的执法人员查见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该车未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袁某某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袁某某停止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的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2018年,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境内爆发后,为最大限度阻断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明确规定了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并对生猪运输车辆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从历年的情况看,当前正是生猪补栏的高峰期,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和农民朋友们,在运输生猪时务必使用备案的运输车辆,并在起运地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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