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汉源县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2022年6月10日,汉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九襄镇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在汉源县某公司的库房中发现有“唑醚·戊唑酮”农药(标签标注农药临时登记证号:LS20160054),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未查询到与上述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相对应的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清点、拍照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和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当事人共进货300瓶,已销售33瓶,销售单价为15元/瓶,违法所得为495元,货值金额为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汉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唑醚·戊唑酮”267瓶;3.罚款15000元。
评析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若有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农药使用者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此,告诫广大农药经营者务必时刻牢记法律底线,切勿为了一时之利而铤而走险。若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农药使用者,在购买农药时务必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还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是否经过合法登记,若发现自己购买到未经登记的农药产品,有义务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