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种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
(一)报废部分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更新部分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废条件。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 《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在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的存量变型拖拉机,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对低速货车的报废标准,逐年报废。手扶式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要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六、农机回收企业的确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选择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为主,也可选择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包含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已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其他企业、农机维修企业或农机合作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四川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以下简称《确认表》),逐台登记报废机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机具等信息时,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要求执行。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回收企业对拟报废农机依法完成拆解报废,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应及时形成报废农机销毁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机主(代理人)持《确认表》和行驶证原件、号牌等相关证照, 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管理体系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八、防骗提示。如果有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机主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切不可信,以免上当受骗,如有疑问可向申领补贴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咨询。
广大农户、机主可通过雅安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址(http://202.61.89.161:13096/YaAnShi)了解政策,也可通过电话咨询,雅安市农业农村局政策咨询电话:0835-2237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