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2024年雅安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7日
2024年雅安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种业振兴行动部署,严格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和畜牧法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推进种业市场净化,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假劣种子明显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出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显著。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3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各县(区)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达100%,检查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50份);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大种业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对辖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达到100%;上级部门专班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的风尚,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种子生产经营的关键时期,根据品种权人、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明察暗访掌握的线索,积极开展品种维权工作。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品种管理
2.加强品种试验监管。加强各渠道品种试验管理,组织市级专家组开展全市农作物品种自主试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自主试验的规范性,试验品种的风险缺陷性表现、是否为转基因品种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并将督查检查结果上报省种子站。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3.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种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种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并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发生重大质量事件以及遭受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抽查频次。
4.加强市场检查。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对种子市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种畜禽市场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5.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严格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规定,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
6.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经营备案要求。以春、秋季种子市场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道进入流通市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强化执法监管
7.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
8.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
9.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完善执法联动协同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单位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进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监管执法地区协作,健全区域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做到一处发现、及时通报、各地联查。
10.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通过法律法规培训、跨区办案交流、旁听案件庭审、网络公开案件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办理种业案件能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
(五)强化培训宣传
11.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宣传。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线上教学、现场答疑等形式,提高种业执法务实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定期开展普法学习,公开发布一批打假护权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为戒,有效引导、有力震慑,向社会传递“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并将典型案例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遴选部分种业违法典型案例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工作,于7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盖章扫描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在关键时间节点,赴重点地区开展种子市场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按照部署要求抓细抓实,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
(三)强化队伍支撑。积极争取充实种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置,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良好法治环境。
(四)加强宣传总结。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进行宣传,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各县(区)于11月2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市种业发展科 李凤,电话:18908162192
市种植业与园区建设科 杨婷,电话:18981635500
市畜牧兽医渔政科 刘博,电话:18113889137
市执法监督科 向宇,电话:13628151097
附件:1.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2.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附件1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地市级 | 县级 | |||||||||||
对县级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 | 对地市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率 | 对国家制种大县和良繁基地检查覆盖率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率 | 对县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对种子门店抽查覆盖率 | 对门店备案品种抽样覆盖率 | 企业及门店检查问题整改率 | 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 | 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品种备案率 | 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移送率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率 | |
完成 情况 |
注:“完成情况”一栏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据实填写,应填写具体数值,不可填写“是”或“否”
附件2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类型 | 执法情况 | 监管情况 | |||||||||||
出动 (人次) | 立案数 (件) | 涉案种子数量(公斤) | 处罚 金额 (万元)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处罚结 果信息 公开 (件) | 抽取样 品数 (个) | 检查企 业数 (个) | 检查门 店数 (个) | 检查基 地数 (个) |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
品种权侵权 | |||||||||||||
其他 | |||||||||||||
合计 |
注:数据截至填表时,包括市、县两级级数据,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