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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兽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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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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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2年9月28日,宝兴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随同省、市执法人员前往宝兴县五龙乡铁坪山村3组宝兴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鸡蛋20枚,现场制样、封样,并送至四川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该鸡蛋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宝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该批次的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元。

案件评析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农(畜、水)产品生产者若在种养殖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了国家限制使用的农(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畜、水)产品生产者不规范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案件,该案例会促使广大农(畜、水)产品生产者认识到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危害性,增强科学规范养殖的必要性,进一步保障全市农(畜、水)产品的生产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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