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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以案说法之 ——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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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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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生产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关乎农业生产的产量、农产品品质、农业环保等,依法严格加强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尤其是对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进行备案管理是加强种子质量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抓手。由于种子表现的好坏,受不同区域的气候环境、土壤环境、种植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加强种子经营备案,极其必要和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雨城区上里镇种子经销商高某某,虽受某种子公司书面委托代销其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到雨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再行经营,经雨城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实,并给予处罚。

具体案情

2021年3月18日,雅安市雨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雨城区上里镇农资市场巡查时,在某农资销售摊点上摆放的显玉宏7(川审玉20206009)玉米种2袋,未在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种子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2021年3月22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确认该种子未在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经核查,该玉米种子共50袋,货值金额750元。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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