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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禁捕工作典型案例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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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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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案例

20213月2日,上午8时许,荥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荥经县公安局进行河道巡查,在荥经县严道街道荥经河小地名:“两河口”河段发现有人在捕鱼,当场将其挡获,随即将当事人及捕捞工具带回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兰某某使用滚筒钓具(共32个滚筒钓具,每个滚筒有5-6个鱼钩)在荥经河“两河口”河段进行非法捕捞,鱼获物为25条野生鱼,其中24条红尾副鳅、1条贝氏高原鳅,共计0.335千克。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荥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兰某某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长江十年禁捕,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计,也为全人类的未来谋福祉。通过十年禁捕,可以有效保护和恢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多样性,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提升长江生命力,强力打击禁捕期非法捕捞,将有效巩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成效,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对我市打造长江上游生态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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