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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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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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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产品品牌协会、市天润农业有限公司:

    《“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6日



“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大力实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范雅安市“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不断提升“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实现品牌强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润雅安”是雅安市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天润雅安”品牌),属雅安市农产品品牌协会(以下简称“品牌协会”)所有,经市政府同意由品牌协会授权雅安市农业和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雅安市天润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农业公司”)开展市场化运营;“天润雅安”品牌农产品是指在雅安市辖区内生产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并获得“天润雅安”品牌授权使用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天润雅安”品牌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申请自愿,使用无偿;

(三)准入审核,动态管理;

(四)宣传保护,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会责任。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天润雅安”品牌管理办法,积极履行好相关社会责任;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农业品牌文化,重视品牌宣传和保护,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要维护“天润雅安”品牌价值,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申请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天润雅安”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加入品牌协会;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市场主体,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在雅安市辖区内;

(三)申请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原产地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之一的,可以提交申请使用“天润雅安”品牌,同时需入驻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四)申请人为生产或加工主体的,原则上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建设在雅安市辖区内;申请人为加工主体的,须取得SC证书,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加工能力;

(五)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六)产品质量稳定,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根据需求提供以下材料:

1.“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商标注册证》;

5. 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之一的认证证书,入驻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截图;

6.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7.企业或经营主体的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8.产品包装样图;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使用“天润雅安”品牌由天润农业公司负责组织审批,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第一和第三季度。申请使用“天润雅安”品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经品牌协会推荐后,向天润农业公司报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天润农业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近两年内质量安全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天润农业公司组织“天润雅安”品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三)评审完成后,天润农业公司负责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天润农业公司向申请主体颁发“天润雅安”集体商标使用证。签订《“天润雅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授权主体的产品使用范围、数量、包装物图样和质量追溯码使用等。同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品牌协会进行备案登记,授权使用期限统一为两年。

第八条  授权范围。大农业类别中的,初级农产品、定制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等,可以申请“天润雅安”品牌许可授权;品牌推广,文化旅游、餐饮服务、实体销售、宣传活动等,可以申请“天润雅安”品牌备案授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使用人的权利。授权使用“天润雅安”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使用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天润雅安”品牌商标;

(二)使用“天润雅安”品牌对外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在产品说明书中可以使用“天润雅安”品牌;

(四)优先享有产品溯源管理、产权交易、金融支持(农担贷、农业保险)等服务;

(五)向品牌协会或天润农业公司提出意见,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使用人的义务。授权使用“天润雅安”品牌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或自我承诺产品合格证明;

(二)按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天润雅安”品牌及其商标;产品包装规范或从包装数据库中优选;保障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天润雅安”和企业商标标识及产品包装;建立商标使用台账,确保“天润雅安”品牌包装及其商标不被挪用和遗失等;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天润雅安”品牌声誉。

第四章  使用和规范

第十一条  使用规则。授权使用“天润雅安”品牌的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天润雅安”品牌使用应遵守品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管理的要求来使用品牌,做到诚实守信并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天润雅安”品牌以“天润雅安+企业品牌”的“母子品牌”形式使用时,“天润雅安”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天润雅安”商标颜色原则上不能改变,如需改变,必须和包装底色形成鲜明对比,与产品名称文字的颜色相协调;

(三)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天润雅安”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天润雅安”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天润雅安”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四)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天润雅安”品牌。

第十二条  实体店使用情形。天润农业公司负责“天润雅安”品牌实体店(形象店)的建设和管理。原则上由天润农业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其他申请人经天润农业公司批准后可使用。实体店(形象店)在天润农业公司的管理下,按照统一的名称和外观标准进行装修、布展。经销的产品应主要为“天润雅安”品牌产品及雅安其他优质农畜产品。

第十三条  网络店使用情形。天润农业公司负责“天润雅安”品牌网络店的建设和管理。原则上由天润农业公司统一建设,其他申请人经天润农业公司批准后可使用。网络店在天润农业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下,按照统一的名称和风格标准开设,规范开展品牌产品的网络营销。经销的产品应主要为“天润雅安”品牌产品及雅安其他优质农畜产品。

第十四条  展会使用情形。以“天润雅安”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展区等,原则上由天润农业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主体(产品)参展,要在显著位置展示“天润雅安”图案。以“天润雅安”文字为标题的展板(牌、栏)、电子显示屏等需配有相应图案标识展示。展会、活动所用商标由组织方按规范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  其他使用情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物流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天润雅安”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须向天润农业公司履行申请按程序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未进行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天润雅安”品牌。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天润雅安”品牌所有者是品牌协会,经授权天润农业公司开展市场化运营;市农业农村局为业务指导部门,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编号管理。《雅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天润雅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编号。此编号适用于被授权企业的所有产品。根据申请授权的先后顺序,第一家企业的授权编号为TRYA-0001,第二家企业为TRYA-0002,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动态调整。《集体商标使用证》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集体商标使用证》期满前3个月向天润农业公司提出续展申请。评审同意后,续签《雅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天润雅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换发《集体商标使用证》;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未通过评审同意,不得继续使用,并将带有“天润雅安”品牌商标的产品在90天内撤出。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天润雅安”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润农业公司有权终止和取消“天润雅安”品牌及其商标的使用资格。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受到农业行政处罚;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品质下降或质量不达标;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处理;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  

(六)对“天润雅安”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天润雅安”品牌标识;

(八)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天润雅安”品牌使用;

(九)其他影响“天润雅安”品牌声誉情形。

第二十条  品牌保护。“天润雅安”品牌专用权、品牌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仿冒“天润雅安”品牌及其商标,造成“天润雅安”品牌形象和声誉损害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品牌宣传。由市、县(区)政府,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品牌协会、天润农业公司以及相关媒体共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基地管理。使用“天润雅安”品牌企业和生产基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扶持奖励。市、县(区)政府建立“天润雅安”品牌奖励机制,对“天润雅安”品牌使用、建设和运营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表彰奖励。对业绩、贡献突出的“天润雅安”品牌使用主体,天润农业公司每年度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示公告。天润农业公司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以下内容:

(一)申请使用“天润雅安”品牌的评审结果;

(二)授权使用“天润雅安”品牌的主体(产品)名单;

(三)退出“天润雅安”品牌的主体(产品)名单;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示公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会监督。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品牌协会、天润农业公司以及“天润雅安”商标审批、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七条  工作纪律。参与“天润雅安”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品牌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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