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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3年3月21日16时23分左右,石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石棉县永和乡纳尔坝村二台子水域巡查发现有人在垂钓。执法人员在依法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鱼竿2根、抄网1个、鱼获物7条,经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违法游钓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石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游钓,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游钓者进行行政处罚。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每个公民尤其是游钓爱好者应学习禁捕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