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5年3月9日16时左右,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民警巡查至流沙河九襄镇原河西村2组河段时,发现有人正在使用自制抄网在河道中进行捕捞,民警现场挡获当事人李某某、徐某、李某,并将3人带至九襄派出所后,通知汉源县农业农村局前往处置。汉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九襄派出所后,依法向3名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留取3名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并将3名当事人带到九襄镇原河西村二组流沙河边指认现场。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李某某、徐某、李某使用带把手抄网、圆形抄网、撬棍等工具在天然水域违法捕捞,3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汉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李某某主动邀约,并与徐某共同提供捕捞工具,且无渔获物的事实,分别作出对当事人李某某处罚款900元、对徐某处罚款900元、对李某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扎实筑牢长江十年禁渔防线,各有关部门加强执法联动,信息互通,全力打击整治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同时每位公民也应学习禁捕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