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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互联网经营农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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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0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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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切实维护农药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将互联网经营农药的要求告知如下:

一、取得经营资质

利用互联网(包含网站、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经营农药的,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二、落实备案制度

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报备,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三、规范信息展示

1.要按照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清晰、完整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确保线上和线下信息一致。

2.要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农药产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包括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分、使用范围、毒性标识、注意事项等,确保线上和线下销售产品的标签信息一致。

四、严禁违规经营

1.严禁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

2.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或以“助剂”“肥料”“菌剂”等名义变相销售未登记农药产品。

3.严禁以产品广告、配图说明、视频讲解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

五、明确平台责任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六、严格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对农药互联网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未公示资质信息、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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