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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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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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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动植物检疫审批

10.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区域对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申请检疫的企业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5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三)《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

三、申请条件

(一)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动物检疫申报单》(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见示范文本10.3.1

原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见示范文本10.3.2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同时提交输出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见示范文本10.3.3)

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

动物检疫申报提供养殖档案、屠宰检疫申报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需要实验室检测的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农业部规定需佩戴畜禽标识的提供畜禽标识号。(见示范文本10.3.4)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或检疫机构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满足检疫要求的,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市(州)检疫机构在承诺期内完成检疫,填写《疫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办理时限、时间、地点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专家组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办理地点: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二)收费标准:由种类不同每头(只、枚)0.05-15元,详见文件,详见文件。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需提供当地统计局出局的统计数据。

八、审批决定证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835-22442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雅安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yaan.gov.cn/portal/index_pc10001.jsp

雅安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yazw.gov.cn/1094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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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电话

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5-96960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0368

雅安市农业局:0835-2223667

十一、注意事项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按批准的有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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