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
10.动植物检疫审批
10.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区域对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县级以上人
(三)《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
三、申请条件
(一)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
(二)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动物检疫申报单》(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见示范文本10.3.1) |
原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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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 |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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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 |
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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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物检疫申报提供养殖档案、屠宰检疫申报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需要实验室检测的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农业部规定需佩戴畜禽 |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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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或检疫机构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三) 市(州)检疫机构在承诺期内完成检疫,填写《疫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办理时限、时间、地点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专家组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办理地点: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二)收费标准:由种类不同每头(
八、审批决定证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
(二)网上办事大厅
雅安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yaan.gov.cn/portal/index_pc10001.jsp
雅安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yazw.gov.cn/10942/index.shtml
雅安市
(三)投诉电话
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5-96960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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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意事项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按批准的有效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