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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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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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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开、公正、廉政、高效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公开的内容及时限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能够公开的事项,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

(一)常年公开内容

  1、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补贴政策内容;

  2、雅安市及当地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或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机具补贴额,当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

3、省、市、县(区)三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等。

4、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

(二)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1、各县(区)至少每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公布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

2、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应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户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

3、购机补贴工作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二、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的形式

  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一)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化)网站集中公开有关信息;

(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报刊、手机、网络等媒体传播优势,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关键时期,采取接受媒体访谈、合作策划专版(专刊)、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切实推进村务公开,积极探索其他灵活便民形式。在农民群众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地区,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当地村委会喇叭广播、宣传挂图、乡村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现场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主动加强工作宣传。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取得的成效。县(区)每月至少向市农机局报送一期农机购置补贴简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各县(区)农机部门主要领导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各县(区)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机化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三)提供工作保障。各县(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门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各县(区)制定完善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

(四)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雅安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雅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处理好购机补贴举报投诉工作,各县(区)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农机主管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和雅安市有关信访工作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可以转批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各县(区)农业(农机)局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各县(区)农业(农机)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雅安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四川省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的初步建议;

四川省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和补贴额初步建议;

项目实施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的调整建议;

雅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对农机购置补贴违纪违规的惩处;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1、局计财科负责组织雅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对拟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

2、具体经办人员在会上详细介绍集体决策事项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发扬民主,认真研究讨论,积极献计献策,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局计财科认真做好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局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要求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参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纪律,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告诉给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由雅安市农机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雅安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政策,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置包括购买和更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具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和特色产业基地的大中小型农业机械及与其相配套的机具。大中小的划分标准以农业部颁布标准为准。

    第四条  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指导各县(区)农机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当年购机补贴规划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和公示等。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额度

    第六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补贴的农机具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重点补贴农业生产耕、播、收关键环节各型农机具。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第八条  补贴的标准按四川省农业厅制定的补贴额一览表执行机具补贴。

    第九条 机具补贴金额为机具台数与补贴标准的乘积。购机的价格以购机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条  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县(区)农机局、财政局提出计划,市农机局审核汇总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后,由县(区)农机局、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购机户购机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带机申请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农机部门应建立购机补贴台帐和农机具档案,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县(区)农机局应实行购机补贴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发现和处理补贴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补贴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市农机推广站负责技术服务。推荐、组织和引进农机具。

    第十六条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要及时了解农民的需求,积极受理和妥善处理购机后可能出现的质量投诉等问题,尽可能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给农民机手造成损失,切实解决农民机手的后顾之忧。

    第十七条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户应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再申请机具补贴。

    第十八条凡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应服务于农业生产和特色产业基地,不得移作它用。违规者一经查实,追回其补贴资金外,该购机者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把实惠直补给农民。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补贴资金现象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雅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农业厅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工作责任内容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1、审核各县(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与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签订农机补贴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3、、督促县(区)农机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组织对各县(区)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实施主体。

2、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3、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4、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有关乡镇的业务培训。

5、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

6、信息公开。按要求公示购机有关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7、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8、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进行监管。按照一定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了抽查核实;对大型机具和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加大核查力度;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购机真实性审核;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二、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三、责任奖惩

市农机局将按照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各县(区)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管理不致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厅扣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

四、责任追究

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向全市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通报给县(区)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绝不姑息。涉及违法行为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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