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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区受灾困难群众后续扶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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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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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办函[2013]107号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对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区受灾困难群众的帮扶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扶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地震伤员紧急救治免费。对地震伤员紧急救治一律免费;对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含心理治疗)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二、地震致残人员免费康复治疗。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致残人员和地震受伤导致功能障碍伤员康复治疗一律免费(其中:对重度颅脑损伤、脊髓损伤以及出院后需返院行内固定取出手术等康复期较长的伤员,康复治疗的免费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对医疗机构实施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在医保基金按政策报销后的余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三、重灾区受灾困难群众过渡性基本医疗照顾。在2013年6月底前,在重灾县所有集中安置点,对受灾困难群众免费提供一般常见疾病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防疫服务(含安置点临时医疗卫生站提供的服务和县乡医疗机构派出流动医疗卫生队提供的服务)。

  四、为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生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对地震灾害导致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和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申请再生育的,提供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和免费住院分娩服务。

  五、对跨地区复课高中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对雅安市转移到成都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复课的高中生(含随行跟班教职工),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实施就业援助补贴政策。2014年12月31日前,在重灾县范围内,对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

  实施上述扶助政策所涉及的财政业务事项,由财政厅具体明确,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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