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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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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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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供销社、税务局,各县(区)金融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更加有效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切实发挥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雅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水利局    

    雅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林业局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

                                           2023年317


雅安市农民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级示范社是指依法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雅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评定及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级示范社评定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推荐、级综合认定的方式。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县级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第五条申报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标准:

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开展会计电算化。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5.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50个,从事养殖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40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3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3.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

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第六条级示范社评定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承担生态建设的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

第三章  

第七条申报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申报级示范社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雅安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二)《雅安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三)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四)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五)农民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六)农民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和成员账户。

(七)“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八)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九)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个人征信报告。

(十)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十二)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农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林业、供销、文旅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工作、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县(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第四章  

第十条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多方参与的专门力量,对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第十一条建立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具体程序: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林业、供销、文旅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工作、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提出监测意见并汇总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监测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除名。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相应减少其所在县的市级示范社申报名额。

第十五条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雅安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2.雅安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附件1

雅安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     年)

单位:户、万元、亩

名  

                                 (盖章)

办公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日期


登记注册部门


注册资金


成员人数


农民成员数


单位成员数


成员出资


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


农民成员出资/人数


单位成员出资/人数


主导产业/产品


主导产业/产品规模


带动农户数


带动产业/产品规模


注册商标名称


网站/网页


电子邮箱


是否建立“三会”组织机构


是否完善章程及规章制度


是否统一采供主要农业投入品


是否统一销售成员主要产品


是否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


是否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


是否统一技术培训


是否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是否开展农超对接


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是否建立发展积累机制


是否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基地/产品取得何种认证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


所有者权益


上年度年经营收入


其中:电商销售额


上年度实现盈余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


按成员出资分配盈余


经营

范围


生产

经营

情况


附件2

雅安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级示范社申报表

(   年)

单位:%、户、票、万元、亩

名  

                                   (盖章)

办公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理事长姓名


理事长身份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注册成员数


其中:农民成员数


带动成员数


是否建立章程


是否健全组织机构


是否有完善的内控制度


是否实行民主管理


是否有会议记录


是否执行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


是否建立成员账户


是否将财政项目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


是否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是否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有无注册商标或产品质量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D级


是否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贷款风险等级是否为损失类


受到何种处罚


受到何种奖励/称号


基本表决权票数


附加表决权票数


上年度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上年度召开理事会次数


上年度召开监事会次数


上年度财务公开次数


主导产业/产品


主导产业/产品规模


成员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


统一采供主要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拥有固定资产


上年度经营收入


上年度实现盈余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


按交易量(额)多少比例返还盈余


按成员出资分配盈余


成员人均增收


比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比例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解读链接:《雅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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