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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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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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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区域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期满换证(期满六个月前)的企业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2015年主席令35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见示范文本1.1.1)

原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见示范文本1.1.2.1—1.1.2.2)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见示范文本1.1.3)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见示范文本1.1.4.1—1.1.4.3)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5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见示范文本1.1.5.1—1.1.5.2)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6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见示范文本1.1.6.1—1.1.6.2)

复印件或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见示范文本1.1.7)

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时间、地点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专家组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办理地点: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835-22442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雅安市电子政务大厅:
http://dzzwdt.yaan.gov.cn/portal/index_pc10001.jsp
雅安市政务服务大厅:
http://egov.yazw.gov.cn/10942/index.shtml
雅安市农业局:/
(三)投诉电话
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5-96960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0368
雅安市农业局:0835-2223667

十一、注意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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