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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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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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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案例

2022年5月19日,名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政务服务热线来电提供刘某涉嫌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的违法线索后,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2022年5月23日,名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刘某自2022年4月以来,以雅安市名山区某农资经营部的名义在某电商平台上、以雅安市某农资公司某分公司的名义在蒙阳街道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玉米种子。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名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刘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20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若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购买种子务必到正规的农资经营企业(门店),并且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及标签标注信息(见附注),若发现经营未经审定、假冒伪劣、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违法行为,有义务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6。此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互联网违法经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依然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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