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在下方文本框进行填写提交反馈,由我局汇总上报省厅。
附件: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1日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着力聚焦保障居住、管住乱建、盘活闲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有效集约节约利用宅基地,强化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要素保障,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完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内容及其分置的实现形式,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探索建立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集体主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在民主管理、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发展产业、共享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不得改变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
2.坚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随地上建(构)筑物一并流转,房地产权能够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分割(分开)确权登记到每个农户,不得单独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或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坚持农民自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农民参与权和自主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不得采取行政措施或诱导方式强迫农民“上楼”。
4.坚持依法依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符合宅基地管理、乡村产业布局、传统村落保护以及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规范、平等协商、公平交易,不得以流转名义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不得损害流转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城里人下乡建别墅大院、盖私人会馆。
二、夯实流转基础
支持各地根据村庄发展现状、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合理规划村庄布局、划定农民建房用地范围、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引导各地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形成满足确权登记要求的调查成果,扎实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条件下的不动产登记政策。
鼓励各地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做好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及时掌握农户流转的意愿以及流转面积、方式、用途等信息,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供需对接、渠道畅通。
三、明确流转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合作以及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鼓励集体经济组因地制宜采取农户委托、统一租赁等模式统筹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创新流转方式和利用模式。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取得且无产权纠纷争议;地上建(构)筑物属合法建筑且符合安全标准;产权未用于抵押或未被限制交易;取得宅基地权利人同意;流出方须有居住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受让方应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出租当事人可约定续租,但租赁期限自续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出租期间,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剩余期限。
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或合作的,经营主体只能将流转的宅基地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将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抵偿债务。
流转后确需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符合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政策,并按“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颁证到每个农户,不得改变流转农户宅基地产权性质和影响其功能使用。
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卫生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监管、特种行业、房屋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的,应界定为合作建房人对宅基地和农房的租赁,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农户,合作建房出资人仅因房屋使用权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四、保障流转权益
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民主管理、权益保障制度和权利行使机制,保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法保护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流入方使用权,保障集体所有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流转收益分配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使用、处分等重大事项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流转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按比例分配。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搬)迁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分配;流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五、搭建流转平台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等交易服务场所和机构,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指导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规程、收费标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交易签约、合同鉴证等行为。
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发挥信息传递、交易中介等的功能的基础上,协助金融担保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开展收益分配预期收益质押、金融担保等服务,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
鼓励各地探索不同区域间市场联合与合作,打通平台壁垒,建立“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
六、强化流转引导
支持引导村民、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企业家等人员和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发展符合乡村特色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项目。
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针对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对象和流转利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监督管理制度,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利用现状调查,收集发布流转信息,提供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台账。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申请、审查等相关制度和收集流转信息资料,完善规范流转程序,原则上提倡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流转公平、公正。
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储机制,组织开展统一租赁、接受农户委托等多种模式统一流转宅基地使用权。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指导,提升服务能力,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依法依规、规范有序,防止发生强制流转、违法流转和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支持各地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整合利用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和产业扶持等政策,统筹处理好流转利用与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的关系,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支持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宣讲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推广先进做法、成功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农民积极性和创造力,主动参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探索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化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矛盾纠纷。
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6日,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