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雅安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初稿)》,现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在下方文本框进行填写提交反馈。
附件:雅安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初稿)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8日
雅安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初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市级、县(区)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流出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 市级、县(区)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小组。审批小组的成员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水利、人民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
审查审核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长、副组长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依据: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以下,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日常监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3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300亩(含)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二)跨乡(镇)的流转,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跨县(区)的流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亩及以上、涉及农户30户及以上、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市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级、县(区)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主要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在农村土地承包方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继续流转土地经营权,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向有权的审批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流出方应提交材料
1.流转方式(互换、出租、转包、入股、转让、抵押等);
2.流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
3.申请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证书;
(二)流入方应提交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3.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4.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6.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风险保障金协议。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禁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二条 对于流转时间超过十年、面积500亩及以上、涉及农户30户及以上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通过后应当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的土地使用情况、土地租金支付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跟踪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农户利益,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有权审批机关备案。
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流出方农户的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
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24日,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雅安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初稿)》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