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维护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9日
附件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护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市(州)、县(市、区)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
第十一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
第十二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
第十九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相关解读链接:《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