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规〔2023〕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
一、农村村民一户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
五、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
七、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八、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九、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